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 公共收益主要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9月14日下午,在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的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专题培训会上,来自全市的70余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聆听了老师的讲解。
最新公布的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两大亮点,一是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二是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临时机构。
针对广大业主关心的物业服务、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问题,《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