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执行案例
来源:信用河南 发布日期:2020-06-13 浏览次数: 浏览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坚持疫情防控与执行“两不误”,深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高效执行理念,多策并举,促进涉疫企业复工复产,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案例一

  善意审慎实施保全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2015年5月,原告某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后,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违约责任及竣工资料交付产生分歧,诉至鹤壁中院。2020年3月底,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接到审判庭诉讼保全裁定后,执行法官当日进行“线上”查询,发现被告名下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均有款项,但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如果冻结上述账户,将会直接导致被告企业停产。执行合议庭认真研判会诊,综合分析,认为如果贸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导致被告不能复工复产,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最终决定对被告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账户不采取保全措施,对其他涉案财产予以保全,维持被告企业的正常运营,提升其自身造血功能。后经审判庭多方努力,该案最终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最终较快实现而采取的对财产先前控制的一项措施。本案中,执行法官在了解到查询账户为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后,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摒弃“就案办案”思想,灵活运用保全措施,坚持善意保全,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企业的不利影响,平衡双方利益,取得“双赢”效果。

  案例二

  全力协调促和解助力企业渡“疫”关

  2019年4月,申请执行人常州某电线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某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年8月案件终结执行。电器公司最大客户在湖北,原材料从韩国、日本等国外进口,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电器公司暂时停工停产,未能按协议履行和解协议的最后两笔款。2020年4月7日,常州电线公司要求恢复强制执行。

  电器公司为我市重点企业,如果直接查封其银行账号,拍卖其机器设备,势必影响其生存及复工复产。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一方面认真向常州公司讲理释法,劝说其理解该电器公司因疫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应当给予理解并免除延期责任,给其一定的时间复产复工并尽快履行协议,并告知其延期履行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让其安心。另一方面,积极协调,为电器公司积极复产复工提供帮助。最终,常州电线公司放弃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顺延二个半月履行的和解意见。电器公司表示积极克服疫情影响,早日复工复产,对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执行理念、耐心细致明法释理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执行法官高度关注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涉案企业的影响,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严格落实“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因案施策,积极研判,耐心细致,以和解促和谐,以执行促发展,以司法力量为涉疫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当日划拨当日发高效执行获赞誉

  2011年7月,河南某建筑公司与鹤壁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某社区一工程项目。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后,鹤壁某置业公司尚欠河南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88.97万元及相应违约利息未支付,该建筑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审理后,判决鹤壁某置业公司支付河南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88.97万元及相应违约利息。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3月6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线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有足额存款。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复工在即,急需大量资金周转,且该工程款中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执行干警立即通过网络扣划方式,将已冻结的388.97万元工程款执行到位,并及时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执行干警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化手段,依法迅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划拨,并及时将执行款发放给了申请人,为复工企业解除了燃眉之急。申请人在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对法院高效的工作作风予以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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